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道路上遭某公司行號所屬之營業用車輛撞擊,造成身體受傷及財物損失。肇事駕駛人係該公司之員工,於執行職務期間駕駛公司車輛發生事故。當事人希望瞭解除了向肇事駕駛人求償外,是否可以同時向該公司請求連帶賠償,以及應如何主張權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肇事駕駛人是否屬該公司之受僱人?是否於執行職務中肇事?
- 公司是否應依民法第188條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 公司得否主張已盡選任監督義務而免責?
- 被害人應如何同時向駕駛人及公司主張損害賠償?
- 公司車輛之保險理賠與被害人之求償權利如何銜接?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即所謂「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其立法目的在於保護被害人之求償權利,使被害人得向資力較佳之僱用人請求賠償。本案肇事駕駛人係公司員工,且係於執行職務期間駕駛公司車輛肇事,符合民法第188條之要件,該公司應與駕駛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者,實務上對「執行職務」採廣義解釋。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224號判例指出,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因此,即便駕駛人有繞道私用等情形,只要客觀上與職務有關聯,公司仍難免責。僱用人雖得依同條但書主張已盡選任監督之義務而請求免責,但實務上法院對此抗辯之審查極為嚴格,公司鮮少能成功免責。
在求償策略上,被害人應將肇事駕駛人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請求連帶賠償。此舉不僅擴大求償對象,且公司通常有投保營業用汽車保險,賠償能力較個人駕駛人為強。此外,被害人亦應先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申請理賠,不足部分再向駕駛人及公司請求。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被公司行號車輛撞傷時,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8條向該公司及肇事駕駛人請求連帶賠償。公司作為僱用人,就其員工於執行職務中之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責任,此對被害人之求償較有保障。
- 確認肇事車輛所屬之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可向監理站查詢車籍資料
- 保留事故現場證據,包括肇事車輛之公司標誌、車牌號碼及駕駛人身分
- 先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取得保險給付
- 將肇事駕駛人及所屬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主張連帶賠償
- 蒐集駕駛人係於執行職務中肇事之證據,如送貨單、出勤紀錄等
- 完整計算各項損害賠償金額,包括醫療費、薪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 委任律師發函催告公司出面處理,並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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