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主張無肇責,對方不滿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路口與對方車輛發生碰撞,事故後當事人向所投保之產險公司申報出險。保險公司依據初判表及行車記錄器畫面,認定當事人無肇事責任,因此拒絕代為賠付對方之車損。對方對保險公司之判斷極為不滿,多次致電當事人要求直接賠償,並揚言將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想瞭解保險公司之肇責認定是否具法律效力,以及面對對方提告之威脅應如何因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保險公司之肇事責任認定是否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
  • 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中,保險公司拒賠時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為何?
  • 對方直接向當事人求償時,當事人得否以保險公司認定無肇責為抗辯?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任意險在肇責認定上之差異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須釐清的是,保險公司之肇事責任認定僅為其內部理賠審查之依據,並不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肇事責任之最終認定權在於法院,法院會參考警方初判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以及行車記錄器畫面、現場照片等客觀證據,綜合判斷事故責任歸屬。因此,即使保險公司認定當事人無肇責,對方仍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為最終裁判。

在保險理賠方面,應區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強制險採無過失責任制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被害人均得請求保險給付,主要涵蓋傷害醫療及死亡殘廢給付。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若保險公司認定被保險人無肇責,即無賠償義務可言,自得拒絕理賠。

面對對方提告之威脅,當事人無須過度恐慌。若保險公司確實依據客觀證據認定無肇責,當事人應保存好相關證據(行車記錄器、初判表等),以備訴訟時使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主張權利者應就其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因此由對方負責舉證當事人有過失。當事人亦可主動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取得客觀之肇責認定報告,作為日後訴訟之有力證據。若已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於訴訟中保險公司通常有協助被保險人抗辯之義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保險公司之肇責認定不具法律拘束力,最終責任由法院裁判。若客觀證據支持當事人無肇責,對方提告後法院亦可能駁回其請求。當事人應妥善保存有利證據,並善用保險公司之抗辯協助義務。

  1. 保存行車記錄器原始檔案、初判表及事故現場照片等有利證據
  2. 主動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肇事責任鑑定,取得客觀報告
  3. 通知保險公司對方揚言提告之情事,確認保險公司之抗辯協助義務
  4. 面對對方電話施壓時,保持冷靜,勿在電話中承認任何過失
  5. 建議對方循調解程序處理爭議,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
  6. 若對方確實提起訴訟,儘速委任律師應訴並提出答辯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