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搭乘友人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行駛於某省道時友人因超速行駛導致車輛失控翻覆,當事人坐於副駕駛座,事故中受有骨折傷害。翻車過程中亦波及路旁停放之他車,造成該車毀損。車主向當事人與駕駛人一併求償,主張副駕駛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當事人想瞭解身為副駕駛座乘客,是否需對超速翻車事故承擔連帶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副駕駛座乘客是否對駕駛人之超速行為負有注意義務?
- 副駕駛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而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 乘客明知駕駛人超速仍搭乘,是否構成與有過失而影響其自身求償權?
- 受傷之副駕駛乘客得否向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一般規定
- 民法第185條 — 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1條之2 — 動力車輛駕駛人之侵權責任
- 民法第217條 — 與有過失(過失相抵原則)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 — 超速行駛之處罰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 — 強制險之受益人範圍
四、法律分析
就副駕駛是否須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而言,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所謂「共同侵權行為」須具備共同之故意或過失,且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副駕駛座之乘客並非車輛之操控者,對於駕駛人之超速行為不具行為支配力,原則上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除非有證據證明副駕駛曾慫恿或催促駕駛人超速,否則不應令其負連帶賠償責任。
從副駕駛自身受傷求償之角度觀之,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向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惟須注意的是,若當事人明知駕駛人飲酒或有超速傾向仍自願搭乘,法院可能依民法第217條認定被害人與有過失,而酌減賠償金額。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170號判決指出,被害人搭乘他人駕駛之車輛,如明知駕駛人飲酒或有其他不安全之情事,而仍搭乘者,就其所受之損害,應認與有過失。
此外,副駕駛座乘客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保障之受害人範圍,依該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均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因此,當事人得逕向駕駛人投保之強制險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給付,此部分不受過失比例之影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副駕駛座乘客原則上不對駕駛人之超速翻車事故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非車輛操控者,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但若乘客明知駕駛人超速仍搭乘,自身向駕駛人求償時可能被認定與有過失而酌減賠償金額。
- 釐清副駕駛在事故中是否有慫恿或催促超速之行為,確認無共同侵權之事實
- 向駕駛人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給付
- 蒐集醫療診斷證明、收據及薪資損失證明,向駕駛人主張損害賠償
- 如第三人車主向副駕駛求償,應以非共同侵權行為人為由提出抗辯
- 評估自身是否有與有過失之情事,預先準備相關答辯
- 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處理各方賠償爭議
- 必要時委任律師,處理多方當事人間之複雜求償關係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