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駕車行經某交叉路口時,與對方機車發生碰撞,雙方均受有傷害及車損。經警方到場處理後,初判表認定雙方均有肇事原因,當事人因闖黃燈被列為肇事主因,對方因未減速慢行被列為肇事次因。雙方對於賠償金額之分擔比例無法達成共識,當事人想瞭解雙方均有責任時,損害賠償應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雙方均有過失時,肇事責任比例如何認定?
- 過失相抵原則在車禍賠償案件中如何適用?
- 肇事主因與次因之責任比例差異通常為何?
- 雙方互有請求權時,得否主張抵銷?
- 不服初判表結果時,應如何救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此即過失相抵原則,適用於車禍雙方均有過失之情形。實務上,法院會依個案事實認定雙方過失比例,常見做法係參考警察機關初判表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一般而言,肇事主因方負擔之責任比例約為六成至七成,肇事次因方負擔約三成至四成,惟具體比例仍依個案情節而定。
在雙方互有損害之情形下,各方得就自身所受損害向對方請求賠償,但須依過失比例扣減。例如,若當事人所受損害合計為十萬元,其過失比例為百分之六十,則僅得向對方請求四萬元之賠償。反之,對方亦得依同一原則向當事人求償。依民法第334條規定,雙方互負同種類之債務時,得主張抵銷,實務上法院亦常就雙方互有之請求權進行抵銷計算,最終判定一方應給付他方之差額。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判決指出,過失相抵之適用,不以被害人就事故之發生有過失為限,若被害人就損害之擴大亦與有過失者(如未繫安全帶導致傷勢加重),法院亦得據此減輕賠償金額。當事人如對初判表結果有異議,可於收到初判表後三十日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鑑定結果仍不服者,得再向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車禍雙方均有過失時,各方僅得依對方之過失比例請求相應之損害賠償,法院將適用過失相抵原則,依雙方過失程度按比例分擔損害。雙方互有請求權時,可主張抵銷以簡化給付關係。
- 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判表,確認肇事主因與次因之認定
- 如對初判表結果不服,於三十日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 彙整自身所有損害項目及金額,包括車損、醫療費、薪資損失等
- 依過失比例計算可向對方請求之賠償金額
- 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嘗試協商解決
- 調解不成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法院依過失比例判定賠償責任
- 保留所有醫療單據、修車發票及薪資證明等舉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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