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撞,被控肇事逃逸。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交通事故中為被撞之一方,事故發生後因自身亦有受傷或其他緊急事由而先行離開現場。嗣後對方向警方報案,指控當事人肇事逃逸。當事人認為自己是被撞的受害者,不理解為何會被控肇事逃逸,希望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及自身應如何答辯。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交通事故中被撞之一方,是否仍可能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
  • 肇事逃逸罪之「肇事」是否以行為人有過失為必要?
  • 當事人離開現場之原因是否影響肇事逃逸之主觀故意認定?
  • 被控肇事逃逸後,當事人應如何舉證自清?
  • 當事人身為被害人,是否仍得對對方主張民事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後,其構成要件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而逃逸」。值得注意的是,所謂「肇事」並不以行為人有過失為必要,即使是被撞之一方,只要其駕駛行為與交通事故之發生具有因果關係,且事故中有人傷亡,若逃逸即可能構成本罪。然而,實務見解亦認為,若行為人對事故之發生完全無過失,且不知有人傷亡而離開,則欠缺逃逸之主觀故意,不成立本罪。

本案當事人雖為被撞之一方,但若事故中對方亦有受傷,當事人知悉有人傷亡卻仍離開現場而未為必要之救護或報警處置,仍有可能被認定為肇事逃逸。關鍵在於當事人離開時是否知悉對方有傷亡,以及離開之原因是否正當(例如自身急需就醫)。若因自身傷勢嚴重而先行就醫,事後立即向警方報案說明,法院可能認定不具逃逸之故意。

當事人應積極蒐集有利證據,包括行車紀錄器畫面證明對方為肇事主因、就醫紀錄證明離開現場之正當理由、事後主動向警方報案之紀錄等。同時,當事人身為被害人之地位不因被控肇事逃逸而受影響,仍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3條向肇事之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被撞之一方並非當然不構成肇事逃逸罪,關鍵在於是否知悉有人傷亡而仍離開現場。若有正當理由離開且事後立即報案,可主張欠缺逃逸故意。當事人之被害人地位不因此受影響,仍得向對方求償。

  1. 立即委任律師陪同應訊,行使緘默權並依律師建議作答
  2. 蒐集行車紀錄器畫面及現場監視器影像,證明事故發生經過及對方為肇事主因
  3. 若因受傷就醫而離開現場,應取得完整之就醫紀錄及診斷證明
  4. 確認是否已向警方報案或事後有無主動說明,保留相關通話紀錄
  5. 同時對肇事之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6. 申請交通事故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7. 保存所有醫療費用、修車費用及薪資損失單據作為求償依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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