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書中註明無效以及廢棄是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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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與對方簽訂和解書後,發現和解書上被加註「無效」或「廢棄」等文字。當事人不確定此等記載是否為雙方合意,亦不清楚該等註記對和解書之法律效力有何影響。當事人希望瞭解已簽署之和解書在被片面註記無效或廢棄後,是否仍具有拘束力,以及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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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車禍和解書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屬於民法上之和解契約?
  • 一方片面於和解書上註記「無效」或「廢棄」,是否影響和解書之效力?
  • 和解契約成立後,當事人得否以意思表示瑕疵為由撤銷?
  • 和解書經雙方合意解除或廢棄時,應具備何種形式要件?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車禍和解書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民法第736條所定之和解契約,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之契約。和解契約一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即對雙方產生拘束力。依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因此,和解書一旦合法成立,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推翻。

一方當事人事後在和解書上片面加註「無效」或「廢棄」等文字,並不產生使和解書失效之法律效果。契約之解除或終止,依民法第258條規定,須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當事人為之,且須有法定或約定之解除權始得行使。單純在文件上書寫「無效」或「廢棄」,既非雙方合意,亦不符合法定解除契約之程式,故不影響和解書之效力。

惟若和解契約之成立有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或第92條因詐欺、脅迫等情形,受害之一方得於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撤銷權之行使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且自知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如和解書確有效力瑕疵,應循正式法律途徑主張,而非片面在文件上標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車禍和解書屬民法上之和解契約,一經雙方合意成立即具拘束力。任何一方片面於和解書上註記「無效」或「廢棄」,不生使和解書失效之法律效果。如欲推翻和解書,須依法定事由循正式法律程序為之。

  1. 確認和解書是否已經雙方親自簽名或蓋章,以確定契約之有效成立
  2. 檢視和解書上「無效」或「廢棄」之記載,確認是單方面或雙方合意所為
  3. 若對方片面加註無效文字,應立即以存證信函表明和解書仍具效力
  4. 保留和解書正本及所有往來通訊紀錄,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證據
  5. 若對方拒絕履行和解書內容,可持和解書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提起給付訴訟
  6. 諮詢律師評估和解書是否存在得撤銷之事由,以決定後續法律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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