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警方責任認定書不服,可否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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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警方對交通事故進行勘查後製作責任認定書,但當事人認為認定有誤,對該認定書不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警方責任認定書是否最終決定?
  • 對警方認定書不服可否提出異議?
  • 異議程序為何?
  • 如何向法院挑戰警方認定?
三、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警方製作事故責任認定書與當事人通知。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得提出證據。

民法第184條:侵權責任的判斷。

四、法律分析

警方製作的責任認定書不是終局司法判決,僅為行政機關的認定。民事責任最終由法院判決決定。當事人可以:(1)提出書面異議給警方(警方會重新勘查但不一定改變認定);(2)在民事訴訟中提出異議與證據,法院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獨立判斷;(3)若認為警方認定有重大錯誤,可申請警察機關重新鑑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警方認定非終局,當事人可在民事訴訟中提出異議與證據。

  1. 蒐集所有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監視器、現場照片、證人等)
  2. 向警方提出書面異議,說明認定錯誤之處
  3. 若警方堅持原認定,可保留相關文件準備訴訟
  4. 在民事訴訟中委任律師代理,提供更充分的證據
  5. 法院會獨立判斷責任,不受警方認定拘束
  6. 若涉及刑事案件,亦可在刑事訴訟中申請重新鑑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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