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後續處理:對方肇事逃逸,初判表寫肇因待查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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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騎車直行時,遭後方車輛從後方超車擦撞後離開。當事人有受傷但無車損,已至醫院驗傷;對方則無傷亦無車損。當事人有留在現場做筆錄,對方肇事逃逸後另行至警察局做筆錄。當事人有保險但不清楚對方是否有保險。初判表已下達,雙方的肇事原因均記載為「本案涉嫌肇事逃逸部分由派出所依法辦理,肇因待查」。當事人疑惑為何初判表如此記載而非直接認定對方肇事逃逸,另想瞭解是否需與對方簽和解書、後續應如何處理。當事人目前不打算提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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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初判表為何記載「肇因待查」而非直接認定對方肇事逃逸?兩者有何不同?
  • 當事人不打算求償的情況下,是否仍有簽署和解書之必要?
  • 對方僅關心傷況而未提和解,當事人後續應注意哪些法律時效問題?
  • 肇事逃逸部分由派出所偵辦,當事人是否需要配合或採取行動?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7條:第284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四、法律分析

初判表記載「肇因待查」並非表示對方沒有肇事逃逸,而是因為初判分析單主要針對交通事故的肇事原因進行初步判定,而肇事逃逸屬於刑事犯罪行為,須由警察機關(派出所)依刑事偵查程序另行處理,故初判表不會直接就逃逸部分做認定。換言之,肇事逃逸與肇事責任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肇事逃逸由刑事程序處理,肇事責任則由交通事故鑑定程序處理。

關於和解書之簽署,若當事人不打算對對方提起民事求償,法律上不強制要求簽署和解書。然而,簽署和解書可釐清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避免日後對方反過來主張損害賠償。若未簽和解書,建議至少保留雙方溝通紀錄作為佐證。另需注意,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為知悉犯人起六個月;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兩年。即便當事人目前不打算求償,仍應在時效內保留行使權利之可能,以免日後情況變化時已逾時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初判表記載「肇因待查」係因肇事逃逸由刑事偵查另行處理,不影響對方之逃逸事實。即使不打算求償,仍應注意時效並保留權利。

  1. 留意刑事告訴六個月時效,若日後決定對對方提告過失傷害,須在時效內提出。
  2. 配合派出所之偵查程序,如有傳喚應按時到場說明事故經過。
  3. 即使不求償,仍建議以書面或簡訊方式與對方確認雙方互不追究之意,避免對方日後反過來主張權利。
  4. 保全驗傷單、醫療紀錄、警方筆錄等證據,以備日後情況變化時使用。
  5. 若希望正式釐清肇事責任,可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取得正式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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