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過了追訴期還可以用支付命令追討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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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約七年前曾發生車禍,當時有報警處理並簽署和解文件,但當事人已不記得和解內容及是否另外簽署本票或借據等文件。近日當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支付命令,為對方透過法院聲請追討車禍賠償金。當事人認為車禍損害賠償之時效應為二年,質疑事隔七年對方是否仍有權以支付命令方式追討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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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時效是否已消滅?時效抗辯應如何主張?
  • 當時簽署之和解書是否產生獨立之契約請求權?其時效為何?
  • 若當時另有簽署本票或借據,該票據或債務之時效是否不同於侵權行為時效?
  • 收到支付命令後未於法定期間內異議,將產生何種法律效果?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二年,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車禍發生至今已逾七年,單就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基礎而言,時效確已消滅,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44條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然而,支付命令係法院僅依債權人之聲請即可核發,不經實質審查,法院不會主動審酌時效是否已過。因此,當事人必須於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向法院提出異議,使支付命令失其效力,否則支付命令將確定並取得執行力,屆時即使時效已過亦難以救濟。

本案需特別注意之處在於,當事人坦承不記得當時是否簽署了本票、借據或載有具體賠償金額之和解書。若當時確有簽署和解書,該和解書屬於獨立之契約,其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5條為十五年,尚未屆滿。若簽署了本票,依票據法第22條本票之票據權利時效為三年,七年後亦已屆滿,但本票所表彰之原因債權關係如為和解契約,時效仍可能為十五年。因此,本案之關鍵在於釐清當時究竟簽署了哪些文件及其法律性質,這將直接影響對方請求權是否尚存。無論如何,當事人應最優先在二十日期限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單純侵權行為之二年時效已過,但若當時簽有和解書則可能適用十五年時效。無論如何,當事人應優先於二十日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1. 立即確認支付命令之送達日期,務必於收到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無須附理由。
  2. 儘速回想或查找當年車禍處理時所簽署之文件,確認是否有和解書、本票、借據或其他債務承認文件。
  3. 若找不到當年文件,可向當時處理之警察機關調閱車禍處理紀錄,或向調解委員會查詢是否有調解紀錄。
  4. 委任律師協助分析對方之請求權基礎及時效狀態,於異議後之訴訟程序中提出時效抗辯。
  5. 切勿忽視支付命令不予理會,逾期未異議將使支付命令確定,對方即可持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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