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方機車綠燈起步後突然急煞,後方機車追撞肇責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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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騎乘機車於雙線道外車道行駛,紅燈停等後綠燈起步。前方機車起步約五公尺後,因騎過目的地而突然急煞停在車道中間,未打方向燈亦未靠邊。當事人雖緊急煞車仍反應不及,追撞前方機車車尾後向左倒地,造成左手肘挫傷,隨身手錶亦因摔倒需修繕約新臺幣兩萬八千元。雙方機車損傷輕微,已報警製作筆錄。前方機車僅投保強制險且無人受傷,當事人則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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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前方機車綠燈起步後無預警急煞停在車道中間,是否構成不當驟然煞車之肇事主因?
  • 後方機車是否有未保持安全跟車距離之過失?
  • 手錶等隨身物品損壞,可否列入車禍損害賠償範圍?
  • 雙方肇責比例應如何分配,後方受傷騎士可請求哪些賠償項目?
三、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保持安全距離者,處罰鍰。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法律分析

前方機車騎士綠燈起步後僅約五公尺即因個人原因(騎過目的地)無預警急煞停在車道中間,未打方向燈亦未靠邊停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不得驟然或任意停車」之規定,為本案主要肇因。此種在車道中間突然煞停之行為,已超出一般用路人之合理預見範圍,前車騎士應負較高之過失比例,實務上約六至七成。

後方機車騎士雖已緊急煞車,但仍追撞前車,顯示未與前車保持足夠之安全跟車距離,負有次要過失,約三至四成。關於賠償範圍,後方騎士可就醫療費用、手錶修繕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向前車騎士求償,惟需按過失比例扣減自身與有過失部分。手錶等隨身物品因車禍摔落受損,屬因果關係範圍內之財產損害,可一併請求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前車無預警急煞為主要肇因,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為次要肇因,後方受傷騎士可按過失比例向前車騎士求償。

  1. 向當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肇事責任鑑定,取得正式鑑定報告釐清雙方肇責比例。
  2. 蒐集完整損害證據,包含傷勢診斷證明、手錶修繕估價單及醫療費收據。
  3.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要求前車騎士依肇責比例賠償醫療費、手錶損壞及精神慰撫金。
  4. 可考慮對前車騎士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作為促使和解之手段。
  5. 確認自身第三人責任險是否涵蓋己方傷害之附加保障,並向保險公司諮詢理賠事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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