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騎乘機車沿幹道直行通過一處無號誌路口時,對方駕駛汽車從畫有倒三角讓路標線之支道巷口駛出,未停讓幹道直行車。當事人為閃避對方而緊急煞車,因當時雨後路面濕滑導致機車失控摔車。當事人本人受傷送急診縫合傷口,機車亦有損壞,且因養傷而耽誤工作。對方車輛及人員均無損傷。肇事責任初判表記載對方「支道出來未停讓幹道直行車」,當事人「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準備隨時停車」。對方似乎認為雙方未碰撞就不需負責任,當事人詢問此情況之一般責任比例,以及應先調解或申請肇責鑑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碰撞之自摔車禍,對方是否仍須負過失責任?法院如何認定因果關係?
- 初判表載明雙方均有違規,一般肇責比例為何?
- 對方主張「沒碰撞就沒責任」是否有法律依據?
- 應先申請調解或先申請車禍事故鑑定?程序上如何進行較有利?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汽車駕駛人行經無號誌路口,支線道車未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者,處以罰鍰。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法律分析
「沒有碰撞就沒有責任」的說法在法律上並不成立。實務上法院認定侵權行為之因果關係,採「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不以直接接觸碰撞為必要。只要行為人之違規行為依一般經驗法則足以導致損害結果之發生,即具有因果關係。本案對方自支道駛出未停讓幹道直行車,係直接造成當事人緊急煞車之原因,進而導致摔車受傷,因果關係明確。對方之違規行為與當事人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然而初判表亦記載當事人「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準備隨時停車」,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法院會依雙方過失比例減輕對方之賠償金額。就肇責比例而言,支道未讓幹道通常被認定為「主因」,而幹道未減速為「次因」,實務上對方可能負擔約六至七成之責任。建議先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確認肇責比例,鑑定結果將是後續調解或訴訟之重要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未碰撞不影響對方之過失責任認定,對方支道未讓幹道為事故主因,應負較高比例之賠償責任。
- 先向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肇事責任鑑定,取得正式鑑定報告確認肇責比例。
- 保留所有醫療收據、診斷證明、機車修理估價單及因傷不能工作之薪資證明。
- 取得鑑定報告後,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依肇責比例向對方請求醫療費用、機車修理費、薪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 若對方仍堅持「沒碰撞不負責」而拒絕賠償,可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會依職權認定因果關係。
- 若傷勢達到過失傷害罪之程度,可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作為談判籌碼。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