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讓救護車導致自己與他人碰撞責任

第93題 · 緊急迴避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駕駛人行駛中發現救護車逼近,為了避讓救護車採取緊急迴避動作,結果與路邊停放的車輛或對向來車發生碰撞。

二、爭點
  • 為避讓救護車導致肇事,駕駛人應否負責?
  • 是否適用正當防衛原則?
  • 救護車駕駛應否為避讓行為負責?
  • 責任分配應如何認定?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49條: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為保護自己或他人之權利,對不得已之行為不負責任。

民法第217條: 過失相抵。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 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權利與義務。

四、法律分析

緊急避讓救護車係駕駛人之法定義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規定,聞救護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以罰鍰。然而避讓過程中發生碰撞之責任歸屬,須依各方注意義務之違反程度個案認定。駕駛人避讓救護車時仍應注意周遭車況及行人安全,若因過度急促變換車道而致碰撞,仍應負擔侵權責任。

救護車駕駛人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速限及號誌限制,但仍應注意行車安全。若救護車未依規定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救護車駕駛人及其所屬機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緊急避讓救護車而與第三車碰撞之情形,避讓車輛之駕駛人通常可依民法第150條緊急避難之規定主張減輕或免除責任。法院會綜合考量救護車是否依規定使用警示設備、避讓方式是否合理等因素分配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為避讓救護車肇事可適用緊急避難,通常減輕或免除責任。

  1. 記錄救護車逼近的時間與距離
  2. 蒐集現場照片與目擊者證詞
  3. 獲取救護車行車紀錄器影像
  4. 向警方說明避讓的必要性
  5. 委任律師援用緊急避難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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